4月7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2023年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强调,自建房领域安全风险依然比较突出、形势依然严峻,彻底消除隐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标《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坚决完成2023年的工作任务。
4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在调研时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承担两个支柱产业,一个是建筑业,2022年增加值占GDP6.9%;另一个是房地产业,2022年增加值占GDP6.1%,两个支柱合起来占13%。把两根柱子稳住,对稳定经济大盘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位置,增强责任意识。行业企业要充分发挥国民经济“顶梁柱”“压舱石”作用,自觉担当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使命责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4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补充完善了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经检测防火性能满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增加“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因保护利用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作为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情形;并就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实体实验的规模提出了相关规范要求;新增消防验收备案项目的消防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目录清单,并实行分级管理。
4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决定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该公告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4月23日,自然资源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5号),《通知》明确:第一,要严格控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稳定农业空间。严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生态空间。严守城镇开发边界,锁定城镇空间;第二,要坚决防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阶段性流失和质量降低,坚持先补后调原则、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第三,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试点地区要切实做好整治区域内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第四,要严格控制试点范围,对已经部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进行梳理,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及时调出试点名单并报部备案。
4月25日,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会议落实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要求,总结新时代十年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成效经验,谋划今后五年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会议上表示,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4月1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3〕10号),通知提出加强整改促提升,发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用。各中央企业要注重发挥责任追究促整改、促提升正向作用,把查办违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提升管理贯通起来,从制度机制上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2023年,各中央企业要将当年办结的一半以上核查项目形成管理提升建议书,同时高度关注房地产信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非主业投资等存在风险,针对性提出管理提升建议,更好发挥责任追究工作“防未病”作用。
4月14日,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要丰富农民工等新市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手续流程,依法合规对新市民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利用,适当降低服务准入门槛,重点为新市民就业创业、住房消费、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提供金融支持。优化乡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进城农民及农村居民对住房、汽车、家电、文旅等方面的消费需求。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批复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4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均与上月持平。
4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节地提质”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粤办函〔2023〕57号),该行动方案中“交地即开工”再次被提及、强调。方案明确,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并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书,推动实现“交地即开工”。
4月1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23〕169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互通互认的部署要求,该通知提出认真落实证书互通互认要求、依法保障建筑焊工作业资格、切实加强证书合法性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
4月28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通知》共分为六个部分:明确点状供地实施范围和负面清单;明确规模预留、规划调整、指标保障途径;明确用地审批模式和报批方式;明确供地方式、供地条件和用途混合;明确发证方式和分割限制;分明确项目准入和实施监管要求。《通知》聚焦乡村产业振兴,以乡村产业用地规划覆盖不到位、规模指标难落实、用地模式不灵活等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基层实际问题为目标,按照“一个聚焦、多点发力”的思路,通过规划、用地、供地、登记、监管全流程的制度创新,切实加强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广 州
4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3〕4号),主要内容聚焦于土地供应、供后监管、乡村振兴用地三个方面,删除了耕地保护、规划计划管控、土地储备、临时用地、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部分内容。
4月4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穗建规字〔2023〕6号),新政全面更新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罚条文,全面梳理涉及市级层面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房屋使用安全、房地产市场及中介机构、玻璃幕墙、物业管理类地方性法规9部及政府规章12部;删除失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21个;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完善部分违法情节和后果划分。
4月7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延长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3〕1号),明确将《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3号)有效期延长1年。
4月1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7号),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穗建规字〔2022〕9号)配套文件《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
4月20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3号),通知明确了改建项目的权属性质、改建项目建筑本体的改建结构安全、改建后的卫生要求以及改建项目的配套面积比例等,对改建项目的申报流程进行了阐述,以及明确了部门的审批流程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4月28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创新开展“一手房带押过户”的通告》,其中预售商品房带押过户办理模式规定如下:
(一)购房人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情形下办理带押过户
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开发企业、购房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购房人按揭付款情形下办理带押过户
1. 在建工程抵押银行、按揭银行为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2. 在建工程抵押银行、按揭银行非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开发企业、购房人、在建工程抵押银行、按揭银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珠 海
4月21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提示》,明确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标注或暗示房源为学区房、学位房,不对业主购房后可入读某学校作出保证或承诺的明示或暗示。
汕 头
4月13日,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汕住建通〔2023〕10号),主要内容包括停止实施招标事前备案、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4月21日,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2023年建材打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住建质通〔2023〕6号),方案通过加强对建筑用钢筋、水泥、砂、砌体砌块、排水管材及电线电缆等建材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日常监管和抽检力度,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身钢筋”、“翻新(建筑用)钢筋”、“打折电缆”、“非标线缆”等违法行为,紧盯过去省住建厅抽检发现不合格率较高及媒体曝光存在问题的产品和指标参数,通过建材使用环节的执法抽检和监督抽检,立足于“早发现,早处理”,以点带面形成打击假冒伪劣建材用于工程建设威慑力,同时通过线索移交和线索通报,推动源头治理,追溯违法线索,强化全链条监管,涉刑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办。
梅 州
4月10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规定》一共有6章35个条款,内容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职责、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职责、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惠 州
4月10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凡在惠州市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建成后的教育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由其一年内办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汕 尾
4月11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监管银行及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和使用,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共25条,主要包括“六个明确”、“三个规范”及“两个新规定”的内容。明确非重点监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用款计划分节点进行支取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东 莞
4月3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东莞市严控商业办公用房改公寓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东莞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住混合用地上的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的管理,严格新增商业办公用房的管控,坚决杜绝新的“商改住”行为。根据方案,东莞将进一步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管手段。
4月1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东府办〔2023〕5号),该指引适用范围为政府主导模式、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核算内容包括土地补偿、建筑物主体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
中 山
4月1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本《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共二十八条,分别从总则、片区策划、项目实施、鼓励措施、监督管理、附则六个方面明确旧厂房改造升级工作流程和支持政策,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单元规划编审、改造方案和招商方案审批、厂房分割销售、奖励资金分配等内容。
茂 名
4月20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茂府办〔2023〕17号),更新的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成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潮 州
4月16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潮府规〔2023〕4号),《管理办法》对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土地供应及事后监管等与近期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进行了充分衔接,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监管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从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用地供应、产业项目监管、责任追究等方面制订了五章三十七条措施。
4月26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潮州市古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明确古城区历史建筑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以用促保的原则,维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鼓励活化利用。并明确了可认定为历史建筑的情形、认定程序、保护责任主体要求、修缮要求等,《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 州
4月28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二孩及以上家庭支持政策的通知》意见的公告(下称《征求意见稿》)。按照《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广州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其他贷款条件及要求依据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有效期5年。
惠 州
4月4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新版《规定》按照总概况(第1-5条)、归集(第6-17条)、提取(第18-20条)、贷款(第21-24条)、特殊情况说明(第25-33条)版块分类的思路,将部分条文调整了顺序,从而增强条文之间的逻辑性。首次在《规定》中清楚阐述我市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7种情形(第十八条),对提取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
潮 州
4月27日,广东潮州公积金官微发布关于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五项措施。提出首付提取政策、取消借款人户籍地限制、实行快速放款、降低借款人账户缴存余额限制、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等多项举措。

